本文摘要:3月13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新建显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管理制度管理规定》(以下全称规定)印发稿。
3月13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新建显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管理制度管理规定》(以下全称规定)印发稿。《规定》拒绝,经核准的新建显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不能生产显电动乘用车,无法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力的汽车产品,新建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需用于自有品牌。 根据印发稿,新建企业投资主体不应是在中国境内登记,不具备与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
有3年以上显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具备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相反研发能力,掌控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电池系统、整车构建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适当的试验检验能力,享有显电动乘用车自律知识产权和已许可的涉及发明专利。还须要具备整车批量生产能力,不具备原始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批量生产条件。 此外,《规定》还明确指出取得管理制度的生产企业的批量生产样车必需超过速度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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